版权法乃技术之子,算法推荐技术是互联网传播的催化剂。版权法应该在作品传播和版权保护上做到精妙平衡。“算法推送”应视为平台的推荐;平台对“算法推送”应当具有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和注意义务;“技术中立”不应成为平台免责的理由;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作者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任 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
编辑 | 笺柒
算法为王的价值观已成为平台的增长极。算法推荐作为几乎所有平台的标准配置,如搜索引擎、社交软件、浏览器和新闻媒体,为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注入了新一轮的活力。然而,在算法推荐下,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当技术、代码和算法取代了传统内容分发过程中编辑的角色时,引人注目的唯一标准可能导致劣质内容的泛滥。此外,如果网络服务平台不适当控制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算法推荐很容易导致甚至加强侵权作品的传播。是否只能依靠传统的通知-基于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是否需要对网络服务平台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值得讨论。
一、算法推送应视为平台推荐
在实现算法推荐技术的过程中,信息数据源和算法推荐模型本身都有人工设计的痕迹。算法推荐信息数据的来源通常包括满足用户需求和偏好的互联网资源和平台本身构建的内容。虽然信息数据不直接作用于用户,但它显示了算法推荐的主观属性。例如,平台本身构建的内容往往在平台算法推荐结果中占有较高的比例。
算法黑盒使算法推荐模型的信息处理过程具有隐蔽性。该平台已经通过管理和控制粉丝数量和高点击率的头部用户来过滤普通用户收到的信息。[1] 不同平台采用的完全不同的智能算法模式反映了该平台的价值取向。例如,抖音通过集中推荐内容、构建智能推荐流量池、叠加推荐等大数据算法加权形成热风格;快手通过瀑布流内容显示形成分散的筛选过程;中央视频通过添加价值传播因素、动态平衡网络、社会网络评价系统和正能量相关指标,创建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平台算法。[2]
内容分析和用户标签是推荐系统的两个基石。为了实现内容的准确推荐,有必要对用户和内容进行类型化(如区分电影和电视剧、体育、新闻等)、标签和其他处理。该平台可以通过过滤噪声(如标题派对)、热点惩罚(减少热点事件中的热门文章)、时间衰减、惩罚显示等数据处理策略来处理用户标签。该过程有一个积极的选择和编辑平台来上传用户的内容。谷歌搜索引擎工程师甚至声称,在某种程度上,当人们使用谷歌时,他们正在寻求我们的编辑判断。 [5] 已有 ** 判断,在人为设置、组织和安排最新内容时,被告不可能意识到它是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被告有主观过错。[6] 因此,一旦侵犯知识产权,该平台推荐主动编辑或选择的内容,可视为主观恶意。
二、平台对算法推送应具有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和注意义务
目前,由算法推荐引起的作权 ** 主要集中在电影和电视作品的切割和处理上。例如,在《爱奇艺诉字节跳动》中,侵权人传播并截取了1314个电视剧《延禧攻略》的短片,算法推荐的单片播放量达到80万次。[12] Grokster 在案件发生的时代,版权所有无法向所有直接侵权人提起 ** 诉讼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作权。今天,随着算法的蓬勃发展,侵权内容迅速传播,侵权后果指数扩大。面对成千上万的侵权内容被实时传播和推送,权利人很难通过自力更生(特别是碎片化内容)来耗尽所有的侵权内容。如果仍需要传统的通知-删除投诉规则将极不合理地加重权利人的 ** 负担。
三、技术中立不应成为平台免责的理由
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标准是技术中立的核心。[13]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技术中立原则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根据20世纪90年代的技术条件,不可取的制度安排是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受作权人的要求,全面过滤版权保护的内容。因此,当时的立法者选择了避风港原则,以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缩小。** 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中明确表示,无论网络服务提供商实际上是否知道第三方侵权行为,如果他们忽视了履行注意义务,即确定他们应该知道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14] 同时,通知-红旗原则也限制了删除规则。Viacom Inc v YouTube,Google Inc二审 ** 不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技术中立而免除责任,而是结合争议事实的高可能性和行为人故意避免面对事实,认定该行为符合 知道标准。[15]
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可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其发展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将带来利益不平衡的后果。所有国家都在商业模式创新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例如,自动补充算法为用户输入和检索提供了便利,但意大利米兰 ** 认为,由于谷歌托管了所有用户的搜索结果,并在算法以特定方式处理后提供给其他用户,避风港条款不适用于信息出版商。[20] 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在线购物使用户足不出户,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阿里巴巴可能客观地通过自动分类和提供搜索工具算法来帮助违法行为。[21]
结论
算法推荐的规则是由平台主观制定的,代表了平台的价值取向。该平台有能力控制算法推荐的结果,该平台对推送结果有主观的价值追求。为了实现内容的准确推荐,必须采取一系列干预手段(如区分电影和电视剧、体育、新闻等)。用户上传的内容。这些都是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积极选择和编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更准确地接触用户,提高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用户粘性和用户忠诚度,为平台带来高流量价值。因此,该平台也应承担更高的关注和管理义务。我相信,通过对平台的适当版权保护责任,通过更多的资本投资和技术支持,版权保护和版权资产的价值将能够达到更高的水平。
注释:
[1]《网络智能推荐算法中的伪中立性分析》,载有2018年第八期《现代传播》。
[3]于国明、杜楠楠:2019年第11期《新闻记者》以《今日头条》四次升级迭代为例,《智能算法分发的价值迭代:边界调整和合法性的提高。
[4]Steven Levy,TED 2011,“The ‘Panda’ That Hates Farms: A Q & A with Google’s Top Search Engineers”,WIREDNEWS ,http:// ** .wired.com/business/2011/03/the-panda-that-hates-farms/all/,last visited at September 22,2020.
[5]北京第二中级人民 ** 民事判决书(2005)第二中民初字 13739号。
[6]孔祥军:《论网络作权保护利益平衡的新机制》有《人民司法》2011年第11期。
[7]A. Shar ** ,J.M. Hof ** n,D.J. Watts,“Esti ** ting the Causal Impact of Recommendation Systems from Observational Data,” Proc. 16th ACM Conf. Economics and Computation,2015,pp. 453–470.
[8]C.A. Gomez-Uribe and N. Hunt,“The Netflix Recommender System: Algorithms,Business Value,and Innovation,” ACM Trans. Management Infor ** tion Systems,vol. 6,no. 4,2016,pp. 1–19.
[10]王田、罗益祥、关夏彤:《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互联网侵权平台责任》,载《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六期。
[12]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4 ** U. S.417,442 (1984).
[13]崔国斌:2013年第四期《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重塑》。
[14]Viacom Intern.,Inc. v. YouTube,Inc.,676 F.3d 19. (2d Cir.2012,2012).
[15]Trkulja v Google Inc LLC & Anor (No 5VSC 533.
[16]上海知识产权 ** (2018)沪73 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 ** (2007)沪0110 民初22129 民事判决书。
[17]上海市一中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 129 号。
[18]苏州中级人民 **苏05民初331号 民事判决书(2017)。
[19]See Karapapa S,Borghi M.,“Search Engine Liability for Autocomplete Suggestions: Personality,Privacy and the Power of the Algorithm” 23(3).
[20]赵鹏:2016年《清华法学》第 6 期用户内容行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内容的行政责任》。
[22]何天祥:音视频共享网站版权第一许可研究——美国YouTube的新版权商业模式为例》,《知识产权》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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