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区域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不需赔偿!


业主专有区域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不需赔偿!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月3日凌晨4时许,屈某梦中醒来,发现整个屋子地上全是水,水深约4至5厘米。经检查,是X号房屋漏水所致。于是,我们赶紧联系物业公司、供暖公司、居委会、派出所,紧急通知徐某。直至当日上午8时40分,徐某才委托同事过来开门。物业公司、居委会、我们的儿子盛某、徐某的同事共同进入X号房屋检查,发现X号房屋厨房私接热水管阀门爆裂,导致X号房屋房顶、地面、墙面泡水起皮、电路漏电、家具家电及被褥衣物等损害,X号房屋无法居住,我们只能在外租房。

此后,盛某虽多次联系徐某的配偶协商赔偿事宜,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同月23日,双方才面谈,但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屈某将徐某及物业诉至法院。



法 院 判 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徐某所有的X号房屋与二原告所有的X号房屋存在相邻关系。2021年1月3日,因X号房屋漏水造成X号房屋部分损坏,至今未予修复,对二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对此,徐晓宇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徐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给水管增压导致X号房屋厨房内水管爆裂,但其未举证证明上述水管加压的事实。
事发当日5时许,在关闭供暖阀门后漏水未缓解、物业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徐某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关闭自来水阀门以尽快阻止进一步漏水,但其未采取上述措施,而是等待徐某委托的案外人到达现场、进入X号房屋后才作出相应处置,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结合X号房屋实际漏水情况、案外人到达现场的时间等,应当认定延迟关闭自来水阀门不足以造成X号房屋因漏水导致的损失明显扩大。故对徐某所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怀 治 看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业主家中热水管不属于公共区域、也不是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对于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也未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因此物业不用承担管理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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