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网友通过地方领导留言板咨询,房屋空置需全额交物业费,能否出台减免政策。
对此,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昆明市不能研究制定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相悖的政策文件。
网友: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以及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空置房业主虽然没有居住,但是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因此,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2023年8月9日发布的《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中,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列举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全国人大指出: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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