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物业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有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在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中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往来。
三、职责
四、程序要点
2.下列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申报,请求支持。
3.出现下列情况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报业主委员会。
4.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的申报工作应当前15日进行,通报情况应应当在事实发生(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
5.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的申报工作、通报情况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6.对业主委员会的质疑、建议、要求的处理。
7.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来往来工作的信函、记录、决议,一律在物业服务中心归档,长期保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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