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出台

111月2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了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促进宁波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名单制度是我市物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积极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局作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物业管理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名单监督指导,根据项目名单,定期抽查,组织联席会议,确定市红黑名单名单。市住房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局作为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红黑名单名单的初步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项目可入围红名单:在物业服务规范化检查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创建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处理各种社会紧急情况时做出突出贡献;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黑名单: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成绩差的;省、市、区政府批评或者经有关媒体曝光调查属实的;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护不及时或者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因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解决社区矛盾,导致集体访问事件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物业服务项目未依法接管或者退出管理,造成不良影响;非法挪用、占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金、早期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中存在串标围标、签订阴阳合同等严重违反市场行为的;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列入红黑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在市物业信用管理平台上加减分。红黑名单名单将在媒体推广和网站平台上公布,并推送到国家、省、市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平台上公布。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优先考虑宁波物业服务项目的评价。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醒、约谈、警告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增加正常检查频率。

来源:宁波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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