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场,有住宅,可以是两个物业管理区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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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碰到一个案例。

两个地块中,一个地块是社区商业,一个地块是住宅。其中商业是开发商自持,住宅为出售。开发商为了节约开发成本,于是两个地块的很多设备及设施共用:比如建造了联通的地下停车场,共用一个消监控室、高配房等。


为了配合住宅出售,开发商将住宅部分打包为一个管理区域,拟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物业服务单位。那么问题来了:


  • 住宅区域确定了物业服务单位,那社区商业的物业服务单位如何确定?是跟着住宅呢,还是可以另外选聘?

  • 虽然住宅和商业分属于两个地块,但是共用很多设备设施的情况下,在物业管理方面是可以分开作为两个独立的管理区域的,还是必须作为一个管理区域的?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因为住宅部分为出售,形成了多业主的产权形式。如果产权为单一的,也就无所谓管理区域划分的问题了。


回归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大家的关注程度不是很高,但是随着综合体及多业态物业的出现,这个问题也越来越普遍。我们先来看一会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物业管理条例》看,对管理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做了初步的定位,但是还是将细则制定的权利下放给了地方。



小匠在北大法宝通过单条关键搜索,发现对此条进行深化的地方文件并不多,而涉此条的案例纠纷却不少。这说明其实这条在实务当中已经具备深化的和明确的现实意义了。小匠也特意搜集了一份因此问题业主上诉地方主管部门胜诉的案例(《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行政决定案》),供大家参考。


⏬ 经典案例较长,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说到底,如果不同业态分属不同红线或能够进行较为清晰划分,且能独立切分配套设备设施的,一般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管理区域;但是如果是共用配套设备设施,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还是倾向于作为一个管理区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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