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致损 谁该担责?


楼上漏水,

楼下淋雨,

楼下业主遭受损失,

业主、置业公司、物业公司,

谁该为此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系被告马某楼下层邻居。2023年11月某天,被告马某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丁某家卫生间顶部滴水及卫生间内部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丁某多次上门提醒马某,但马某并未做任何维修措施。后丁某向物业公司说明情况,物业公司随即委派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漏水原因是马某卫生间底部、马桶下水管部位出现不同程度滴水现象,并通知马某尽快维修,但马某多次推卸责任。无奈之下,丁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马某尽快维修渗漏点并向原告赔偿房屋被淋所致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谁该担责?

房主?置业公司?还是物业?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被告马某抗辩称:涉案房屋有质量问题,且物业服务公司不作为,应当由某置业公司和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维修及向原告赔偿的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房屋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排除妨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修缮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涉案漏水管道系被告马某房屋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因此,被告马某应当承担漏水管道维修及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马某抗辩涉案房屋有质量问题,某物业服务公司不作为,应当由某置业公司、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维修及向原告赔偿的责任的意见。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为5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内。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漏工程已过保修期,而且被告马某在装修时对涉案漏水卫生间地面进行了防水处理,其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涉案漏水管道系房屋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不属于物业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涉案卫生间发生漏水事宜后,积极检查漏水原因,并沟通维修事宜已尽到了物业服务责任,其要求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及时维修并给予丁某损失赔偿2000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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