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张三与李四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李四房屋内下水管道漏水至张三家,应对张三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下水管道虽系公共设施,但本案中漏水所在管道系位于李四房屋内,物业公司客观上无法对该漏水管道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且因李四于装修房屋时将该管道封闭在内,未预留检修口,致其不能及时发现漏水事宜,故而导致张三发生损失。另,李四于入住该房屋时已在《房屋签收单》上确认管道无渗漏,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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